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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男子买房送车讨女友欢心 分手后要索回

发布时间: 2016-12-20 10:46:18

来源: 华声在线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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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证前给女友买房买车,女方反悔了,车和房还能拿回吗?举行婚礼之后才发现男方隐瞒病史,拒绝领证被告上法庭讨要彩礼,需要全部还吗?热恋期间,家长给的压岁钱,小两口给对方亲人买的礼物算是彩礼吗?三个案例,帮你理清婚约期间的财产纠纷。

案例1

买房送车讨欢心

分手了能要回吗?

两人谈婚论嫁,女方提出买房买车,湘潭人刘先生把新买的车和房都放在了女友名下,哪知没多久女方就提出分手,刘先生一怒之下把女友告上法庭。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刘先生与女友陈女士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6年1月初,双方开始商议结婚事宜,陈女士提出让男方为其购房购车后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刘先生先后花费30万多元为女友买了商品房及小车。

哪知没多久,女友提出分手,不同意结婚。刘先生认为女方若不打算结婚,就不应要求为其出资购房购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出资购置的房、车。

在审理过程中,陈女士称买房、买车是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目的必然是希望结成连理,在分手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也是情理之中。

法院查明,根据两人短信记录,双方在交往期间有谈及结婚生子的内容,由此可以认定刘先生出资35万余元为陈女士购房购车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为了与陈女士缔结婚姻关系。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赠与的解除条件已实现,因此刘先生要求陈女士返还购房款和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经判决,陈女士应返还刘先生所有购房购车资金35万余元,女方也表示服从。

案例2

婚没结成

准婆婆给的“压岁钱”要还吗?

小两口谈婚论嫁,过年时准婆婆给了1万元压岁钱,哪知几个月后,两人分手,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包括这1万元在内的所有费用。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费用,而这1万元压岁钱不用返还。

2014年9月,小方经人介绍认识了男友小宋,两人相识相恋,很快谈婚论嫁。小宋一家按农村习俗过门时给付礼金42188元,报日时给付礼金22000元,购买了价值上万元的钻戒,在小方及其家人生日及逢年过节时也有所表示。当年过年期间,小宋母亲还给了小方压岁钱1万元。

两家约好2015年12月举行婚礼,小方一家提出需要另外给彩礼8万元,而小宋一家不同意,两人因此分手。此后,小宋要求返还彩礼未果,将小方及其父母起诉到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彩礼实际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本案中,小宋买钻戒和过门、报日时给付的礼金均是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应认定为彩礼;而小宋在小方和其亲属过生日时购买的礼品及逢年过节时的开支,应当认定为恋爱过程中的赠与行为。而小宋母亲给付小方的压岁钱,是长辈自愿无偿赠与晚辈压岁的礼金,也不属于彩礼范畴。因此,法院部分支持了小宋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方返还彩礼款64188元及价值10800元的钻戒一枚。

案例3

男方隐瞒有心脏病

女方拒领证被告上法庭

认识不到两个月“闪婚”,举行婚礼后准备去领证时,才得知男友有心脏病,湘潭市民张女士拒绝领证,要求退婚,被男友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彩礼共计15.8万元。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案。

2015年10月,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彭先生,两人很快陷入热恋。两个月后,两人根据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没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婚礼前,张女士先后花了两万多元购买家具、家电。婚礼后,彭先生往张女士账户里汇入彩礼钱12.8万元。

婚礼后一个多月,张女士无意中发现男友身体虚弱,常要吃药,几经追问,男友才承认隐瞒了他有心脏病的情况。张女士不能接受,回了娘家。

彭先生几个月联系不上张女士,一气之下将女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彩礼、婚礼当天见面礼等各类费用共计15.8万元。

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礼当天原告及其家人给付被告及其亲戚的红包,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应属于赠与,均不予返还。两人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考虑到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并非张女士的初衷,法院酌定由张女士返还彭先生彩礼钱7万元。

律师说法

彩礼不还,构成不当得利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彩礼实际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

彩礼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但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第一是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订婚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第二是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

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责任编辑: chen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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